4月13日上午,在岱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岱山县检察院就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展诉前调解,确定由公益损害赔偿人支付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年4月底,王某某为招揽顾客,在明知活体河豚鱼不能自行加工销售的情况下,从藏某某处购买20条活体河豚鱼,后伙同袁某某、姜某某以每条元的价格向不特定顾客累计销售8条,销售额共计人民币元。
该案被查获后,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确定该鱼为河豚鱼,学名暗纹东方鱼鲀,含有河豚*素,食用风险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王某某等四人向不特定社会大众销售河豚鱼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四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年3月3日,岱山县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30日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书面反馈情况,岱山县检察院取得公益代表人资格。
鉴于本案案情简单、涉案价值低,当事人王某某等四人愿意进行调解赔偿,为节省诉讼成本,岱山县检察院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参加。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王某某等四人在《舟山晚报》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销售额价值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0元。该款项将汇入岱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账号,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但可能触犯刑法,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切勿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通讯员:陈金泉记者陈瑶
编辑:阿勒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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