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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知名品牌互掐这场动静超大的官司终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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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商战要弄到这样万众皆知、硝烟弥漫的也不多见。

在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三版整版刊登了一则广告,它也区别于普通广告,更像一则檄文,而且选择的时机是在商家们都摩拳擦掌的双11前夕。

广告是康巴赫登的,公开叫战,直指苏泊尔模仿康巴赫的产品。

两家都有拳头产品不粘锅。

后来浙江巴赫公司(产品品牌是“康巴赫”)提起诉讼,指控苏泊尔公司等被告侵害其专利权。

苏泊尔也紧接着提起诉讼,指控巴赫公司商业诋毁,索赔万元。

这起商誉权纠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做出判决,认定巴赫公司构成了商业诋毁,原路径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万元。

苏泊尔、巴赫双双上诉,上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也即终审判决。

判决书一共有52页,其中关于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那些网络大V的转发是不是利益驱使,万赔偿是否合理都做了详尽的阐述。

两方的代理律师分别来自天册所和金道所,都是浙江顶流律所,看“你方说罢我登场”,亮剑交锋,没有虚晃,尽指要害。

而两方对上诉的态度也都是异常绝决的,比如苏泊尔认为巴赫“预谋已久”“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巨大”,一审判赔万太低,法院应该全额支持其万的赔偿诉请。

而巴赫上诉说,我不是无中生有的“诋毁”,我有它侵权的证据,我已经打了侵权官司。另外,一审判赔万太高了,苏泊尔股票下跌跟我们的行为没有关联性。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泊尔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由苏泊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从我们受众的角度来说,有几个事实是想了解的,有的也是此次二审庭辩中的焦点。

比如,巴赫如此“尽告天下”,那么苏泊尔到底有没有侵权。尽管从法律上来说,专利技术是否侵权的认定和大张旗鼓地宣传是不是涉嫌商誉的诋毁还不是同一个问题。

苏泊尔在技术上有无侵权康巴赫,其实是另外那个巴赫提起的侵权官司中要认定的问题。

不过在这个官司中,既然巴赫说到了自己的“挑战”是基于苏泊尔的侵权,二审法院针对这一点做出认定的大致理由是,巴赫递交的证据有瑕疵,没法证明那个巴赫已经拥有了被诉侵权方法,而且相关照片所涉公司也不是苏泊尔公司;还有侵权起诉时间要晚于在大众媒体上直指苏泊尔侵权这个行为。

意思就是,现在还没确定苏泊尔是不是侵了你的专利权,你就开骂了,这是不对的。

另外,判决书有长达十多页的证据展示和辩论集中在除了巴赫自己在报纸上做广告,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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