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柳卓楠、侯梦菲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黄埔区获悉,该区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开始申报,对该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万元、万元、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标准分别提高到万元、万元,或提供人才别墅。申报时间截至年3月3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指南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新引进是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3号)颁布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3号)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3号)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2、本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3号)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3号)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
二、相关待遇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万元、万元、万元。
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标准分别提高到万元、万元,或提供人才别墅。安家费分5年等额发放,对已享受过住房补贴、人才津贴或属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组通〔〕号)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已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人才,安家费须扣除原已享受的金额。
三、申报条件
(一)黄埔区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证;
2、本人未在区外经营企业或在区外企业实际权益持股不超过10%。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
3、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在本区创办企业全职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二)黄埔区创新类人才申请安家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B证;
2、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3、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引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额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实缴货币出资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近三年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
(4)沪深A股上市企业;
(5)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其他条件
来源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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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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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