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委员被情人刺杀 因减少包养费引发不满
南方讯 13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将杀害韶关市原*协委员、某药业公司总经理郭某的主犯苏*执行了死刑。
2007年8月的一天,女子莫燕华(已获刑)去韶关市某休闲中心找工作,凑巧遇到来此的市*协委员、某药业公司的总经理郭某。两人相识,并于当晚在某酒店发生了性关系。事毕,郭某即给莫发了2000元 工资 。此后,莫燕华每个礼拜 接待 郭某一至两次。最初,郭某每次给她一两千元的 工资 ,后来降至两三百,引起莫燕华的不满,莫燕华便萌发歹念,欲敲诈郭某一两百万元后离开韶关。
2008年7月上旬的一天,莫燕华与哥哥莫燕*(已获刑)和朋友苏*预谋绑架勒索郭某。29日下午4时许,莫燕华等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宾馆,用苏*前女友的假身份证开了两个房间。随后,苏*、莫燕*分别携带弹簧刀藏于602房的衣柜中,莫燕华便打电话约郭某。郭某来到莫燕华约定的房间后坐在床上 聊天 。苏*、莫燕*突然从衣柜中冲出,各持一把弹簧刀架在郭某脖子上。郭某情知不妙,奋力反抗,将莫燕*手中的刀打落在地。莫燕*于是从苏*手中拿过弹簧刀,刺向郭某胸部。苏*又连捅郭某数刀,郭某当场死亡。苏*从郭某身上搜得手机、戒指、手链、手表及现金4500元,当场分给莫燕华、莫燕*各一千元。然后,三人一起逃回出租屋,之后包出租车逃离韶关。
2008年8月13日、15日,韶关警方在深圳市分别将莫燕华、莫燕*、文某、苏*抓获归案。2009年2月4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苏*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莫燕*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莫燕华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苏*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2日,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苏*死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