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策公告如下:
一、《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三、《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
四、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部
税务总局
年3月17日
(来源:财*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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